
社團法人新竹市陽光仁愛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新竹市陽光仁愛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係以宏揚博愛精神關懷殘障、智障福利及協助需要幫助之同胞,並全力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工作,創造溫馨祥和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政府行政區域內。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殘障、智障、兒童及老人服務事項。
2. 關於急難及殘貧家庭之服務事項。
3. 響應捐血救人及器官捐贈等活動。
4. 協助政府或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有關社會福利服務。
5. 會員間康樂聯誼、教育環保及專業訓練等活動。
6. 凡符合本會宗旨,及其他有關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新竹市,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由本會基本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基本會員。
2. 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未滿二十歲者,由本會基本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
3. 永久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基本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永久會員。
4.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或榮譽團體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2. 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並擔任本會分配之職務。
3. 出席會員大會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4. 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基本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四條 本會預備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本章程第十三條各種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一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餘留之任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 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第 二 十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顧問若干人,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業務,必要時,得分設各組辦事,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 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並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基本、預備會員:
(1.)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2.)常年會費:每月貳佰元,入會時從該月份算起,應一次繳納至該年十二月份,以後皆採年繳方式繳納會費。
2. 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參萬元者。
3. 榮譽會員:一次或累積捐款新台幣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公司團體者。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預、決算報告書,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送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 四 十 條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l 82年11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l 新竹市政府82年11月22日府社行字第91923號函准予備查
l 85年03月1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二十三條
l 87年03月1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三十二條
l 90年03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六、十四、三十二條
l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6月17日91年度法登社字第10號登記社團法人
l 新竹市政府91年7月11日府社行字第0910052542號函准予備查
112年03月12日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七、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