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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新竹市陽光仁愛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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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志工


一般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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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願服務的意義

    志願服務是指一群人本著服務的熱忱及個人的意願,不計報酬的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協助別人解決困難。「美國全國社工協會」認為:一群人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我意願與自由選擇而結合,稱之志願團體,參與這種團體工作者稱為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可知志願服務涵義有五:
    一、      動力是由來自內心自動自發的意願,而非外力的迫使。
    二、      組織是自由的結合,民主的表現,更是結社自由理念的延伸。
    三、      奉獻的是部分時間,是長期的投入,是直接利他的行為。
    四、      是有組織、有目標、有計畫、有方法的,綜合的運用勝於個別的努力。
    五、      貢獻不以物質為限,並擴及精神的滿足。
    總之,志願服務是指個人本濟世的胸懷、助人利他的意念,依自我專長、意願選擇所愛、能做的服務項目,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的力量,促進社會公益的服務。簡言之,就是以自己的所餘,去幫助別人的不足。
     
    志工服務守則
    一、我本助人為快樂之本的信念,主動關懷社會需要。
    二、我深信施比受更有福的道理,不存有要別人回報的想法。
    三、我依據自己的能力、興趣及專長,提供有效的服務,不要做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
    四、我本著客觀超然的立場服務,不感情用事,不接受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
    五、我隨時保持高度的熱心、愛心、耐心與服務技巧,以確保服務品質。
    六、我尊重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自主意願及隱私權。
    七、我基於應有之責任感,對服務對象不輕允諾,既經承諾不得失信。
    八、我尊重協會的宗旨與權責,並嚴守服務品德及紀律。
    九、我以誠懇的態度,與協會及其他志工維繫良好關係,發揮互助合作的團隊精神。
    十、我願接受專業人員的指導,遇有服務上的問題應向志工督導或協會幹部反應。
    十一、我應誠實廉潔,不得有足以損害團體名譽之行為。
     
    志工服務辦法
    壹、 依據
        本辦法依據社團法人新竹市陽光仁愛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七條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擁抱志工情,展現天使心,來服務人群,關愛社會,踴躍加入志願服務行列,共同為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人類福祉而努力,特訂定本辦法。
    志工服務,如法令規章另有規定或本會另有特殊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參、召募
    一、志工類型:
            1、長期服務志工:凡年滿18歲,具有愛心、服務熱忱、操守良好、行為端正、有責任感,願意奉獻時間、精力及專業技能等,有心參與社會服務者,由本會推薦或招募,得報名參加
            2、短期服務志工: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具愛心、熱忱,利用假日、寒暑假至本會投入志願服務者。
     二、報名需經督導員會談,了解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並讓志工了解服務的相關規定。
     三、報名後,由各組幹部及資深志工帶領新進志工熟悉服務,經三個月實習期間,服務績效良好者,發給志願服務證,即成為正式志工。接受基礎及特殊訓練後,始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肆、訓練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每位志工皆須參與基礎、特殊教育訓練。
     二、本隊辦理志工各項教育訓練,每位志工皆須參加,參與訓練次數及表現,列入志工年度考核。
     三、志工參與外界相關訓練列入年度考核參考。
    伍、服務時數管理
     一、志工前來服務時,須先至服務台簽到,服務完後再簽退;無簽到退者,服務時數不列入計算。
     二、參與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及會議,於活動簽到單簽到。
     三、志工平均每月至少應服務4小時。
    陸、請假規定
     一、志工因特殊原因須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應事先向該組幹部及志工督導辦理書面請假事宜。
     二、志工因特殊因素須連續請假6個月以上,應事先向志工督導辦理暫停服務並繳回志願服務證。
     三、志工暫停服務原因消失後,可向志工督導申請恢復服務。
    柒、考核及表揚
     一、每年初依志工前一年之服務時數、服務精神、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參與訓練、品德及工作績效等均作為考核標準。
     二、為獎勵服務優良志工,每年表揚志工獎項如下:
        ()績優志工幹部獎:表揚隊長、副隊長、組長等幹部。
        ()服務優良獎:每年考核前10名之志工。
        ()特殊表現獎:經考核有特殊表現事蹟者,足堪表揚,每年3名以內。
        ()績優長青獎:年滿65歲(含)以上且服務優良之志工。
        ()績優資深獎:服務滿5年、10年,且服務優良之志工,服務滿5年志工當年表揚1次;服務滿10年志工,持續服務表現優良者每年表揚之。
      三、依各界表揚標準推薦符合規定志工參選,並以未曾推薦該項表揚之志工為優先。
    捌、志工福利
        有關志工福利規定如下:
        一、正式志工投保平安保險。
        二、參加本會或外界之有關訓練,提昇專業知能。
        三、每年辦理志工表揚活動。
        四、績優者提報外界甄選表揚。
        五、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參加本會舉辦之聯誼與觀摩活動。
    玖、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遵守志工倫理及服務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及決議。
       (三)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及相關活動。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拾、停止服務
        志工如有以下情事,經志工會議通過後,予以停止服務: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
        二、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三、不服從本會幹部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四、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拾壹、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 相關附件:
  • *社團法人新竹市陽光仁愛協會 志工報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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