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獨居老人志工服務辦法
壹、服務宗旨:
ㄧ、經由志工提供關懷服務使獨居老人心靈獲得慰藉,生活得到關懷,減低長者之孤寂感。
二、期能透過家訪、電訪等接觸,確認長者生活安全,即時發掘長者問題及需要,適時轉介適當服務,以使獨居老人享有安全、尊嚴之溫馨晚年。
三、落實福利化社區的理想,達到社區關懷的目的。
貳、服務目標:
一、透過電訪、家訪確認長者健康情形及居家安全狀況。
二、提供長者生活關懷、陪伴聊天等以減低長者之孤單感受。
三、可適時反應長者之需要,適時轉介資源協助或逕行提供。
四、透過辦理其他活動,增進長者參與社區活動,促進其身心健康。
參、服務對象:年滿65歲長期居住於本市(不論設籍與否)且有以下情形之ㄧ者
一、非居住於機構、單獨居住且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
二、夫妻同住且均年滿70歲以上,或僅年滿65歲但其中一方需人照顧。
三、老人雖有同住親屬但同住親屬亦需人照顧(未成年及身心障礙等)。
四、其他特殊個案屬經市府評估核可。
肆、志工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者,性別不拘。
二、國中以上教育程度,具正確行使說、聽、寫、讀之能力者。
三、具服務熱忱、願意關懷及照顧老人者。
四、其它依本會規定。
伍、服務內容
一、電話問安:每月兩次透過電話關心長者生活及健康、陪同談心等。
二、家庭訪視:每月至少一次,若有長者有特別情況及需要應增加探視次數。
三、配合市府辦理三節活動邀請及陪同老人參加,致贈節日慰問品。
四、協助與支援本會舉辦獨居老人相關活動。
陸、志工之任用
依規定任用之志工,個人基本資料應送市府建檔及製作志工證。
柒、志工應參與之訓練及活動
一、志工應接受基礎及特殊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志工得參與市府所辦相關訓練、會議及活動。
三、志工每年應參與相關訓練(不限市府辦理場次)4小時以上。
捌、志工工作守則
一、提供服務時須佩戴志工識別證。
二、應視不同個案狀況與需求提供適切之服務,尊重案主意見不強迫其接受福利服務。
三、尊重訪視對象的隱私權,案主資料及家庭狀況應予以保密。
四、尊重訪視對象的自主選擇權,如宗教信仰、生活安排、飲食習慣等。
五、對個案資料予以保密,若為個案轉介服務應先徵得案主同意始得將其資料轉知他機構。
六、應以友善、和悅的態度,秉持同理心對待案主,以建立良好服務關係。
七、避免涉入案主與其家人、朋友或鄰居間之各種爭執與緊張關係。
八、勿與訪視對象有金錢、物資上之往來,勿推銷任何產品。
九、勿輕易承諾,勿對案主承諾機構及個人無法做到之事。
十、應於每次服務後填寫服務日誌,並確實填寫服務時間、內容、特殊事項等,每月繳交乙次,並接受工作督導。
十一、若發生緊急事故,應立即向督導回報。
十二、志工於服務過程中遭遇困難無法解決時,請儘速告知督導或本會負責人尋求協助,其需社會處個案處理者應立即通報。
玖、志工福利:
一、保險:凡正式志工均享有意外保險。
二、交通費:每次(天)服務得領有100元等交通費。
三、活動:得參與相關會議、活動及相關專業訓練。
玖、服務績優表揚:志工有下列表現者,得報請社會處公開頒獎表揚之:
一、熱心服務、工作認真、且經評估為確實者。
二、積極協助辦理各項活動、參與各項訓練及會議皆全勤者。
三、具特殊優良事蹟或堪為志願服務之表率者。
拾、志工資格取消:有下列各項之一者,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解聘:
一、利用市府或本會名義在外行騙者。
二、觸犯法律且有損市府或本會名譽者。
三、對於案主或其他服務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四、行為不端、怠忽職守,屢經勸告而不知悔改者。
五、經常請假或缺席致影響服務品質者。
六、向案主索取金錢獲取財物者。
七、其它經評估不適任者。
拾壹、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